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保护
电视电新闻频道十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连续报道了一起遗腹子向交通肇事者追索抚养费的案例,受案法院
判决肇事者向遗腹子赔偿因交通事故
其父死亡而产生的十八年的抚养费损失。评点专家
,本案为遗腹子的法律保护问题
了借鉴。
笔者
遗腹子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
法律
,但其利益可以
其母的起诉
。试分析如下:
一、遗腹子
本案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
死亡时止,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遗腹子在出生前既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对出生前的法律关系,遗腹子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法律虽规定遗腹子在出生后享有继承权,但这是
例外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情形,

规则和依据。
在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遗腹子在事故
时尚未出生,
该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该法律关系中,遗腹子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遗腹子不具备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
该案的原告。
遗腹子在出生后即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其诉讼权利能力受其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只能在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法律关系中才享有诉讼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当然在所有诉讼关系中享有诉权是不
的。
二、遗腹子出生后抚养费用的损失应予赔偿。
遗腹子的抚养费用是客观
的。
费用可以构成损害结果。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遗腹子出生前父亲
死亡,
母亲依法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遗腹子与父亲
抚养关系,而与母亲
抚养关系。
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
原本可由父母
负担的抚养义务
母亲一人的义务,
原可由父亲承担的义务转由母亲来承担,这是
交通事故而
的母亲的责任的
,
构成母亲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与抚养责任的
因果关系,属于侵权
的损害结果。对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符合
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而且具备现行法律的
。母亲遭受的抚养义务负担
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直接基于死者对遗腹子的抚养关系,
直接适用关于死者生前
抚养人的规定,而是
赔偿原则
侵权
的损害的
情况,依
费用的规定
赔偿。
三、因人身损害致劳动能力丧失时胎儿抚养费用的对比分析。
因人身损害致受害人丧失或
丧失劳动能力,按道路交通事故
办法及
司法解释规定只对受害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
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
了规定。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
的胎儿其抚养费用应否赔偿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
规定。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
的胎儿,其抚养费用上的损失应否
赔偿?笔者
,也应当
赔偿。
理由如下:
、胎儿依自然的生理规律在
发育的情况下
会出生,一旦出生,就依法与受害人
抚养关系,人身损害
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
其经济收入的
从而对其
抚养义务的能力产生负的
。
结果的
与人身损害

的因果关系。
对受害人抚养能力降低的损害结果,侵害人应当承担责任。这是侵权构成
理论在
场合下
运用的
结果。
、从法律规定来看,在法律条文中并
对残疾者残疾前
抚养人应当赔偿抚养费的
规定,但司法解释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
办法中
规定了对残疾者残疾前
抚养人应当赔偿抚养费。
规定是
因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所
的
可操作性而
的符合法律精神及法律
原则的必要的补充。
相同的法律原则和原理
侵害人对受害人在残疾前
的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内在的
的要求,可以
的社会
和法律
。它
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
裁判,
直接保护了受害人本身的权利,而且体现出法律的精神,
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
笔者
对丧失劳动能力前
的胎儿其出生后的抚养
费,侵害人依法应当
赔偿。基于上文已
的理由,新生儿
向侵权人主张此项权利,
受害人才能主张此项权利,
索赔抚养费损失的诉讼主体。